會章

大埔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社團註冊處編號:(67)inCP/SR/19/810


第一章 組織規限

一 名稱: 大埔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二 會址: 大埔官立小學 新界 大埔 太和路8號
三 宗旨: A 促進學校與學生家庭間之聯繫。
B 加強雙方合作精神。
C 勷助學校管教,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優良學業。

第二章 會員

四 會員類別:甲:家長會員
A 名譽會員:凡屬大埔官立小學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由理事提名而在理事會通過者均可作名譽會員。
B 普通會員:現時就讀大埔官立小學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普通會員。
C 永久會員:凡屬現時就讀大埔官立小學或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乙:教師會員:現任大埔官立小學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教師同時是學生家長者亦屬教師會員。
五 會員權利: 本會普通會員及教師會員均有選舉、發言及表決等權,被選舉權只限家長普通會員享有,而教師理事則由校方委任。上述A、B、C及乙類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所有活動的權利。
六 會員義務:甲: 本會會員均有義務去遵守會章及一切議案與促進本會發展。
乙: 繳交會費
A 家長普通會員須繳交會費每年肆拾圓。
B 永久會員須一次過繳交會費三佰圓。
C 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D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及職權範圍

七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任務為聽取及報告過去所完成之工作;擬定未來之計劃,並選出理事會中之理事成員。
八 理事會: 理事人數為十四名,包括: 八名家長理事,每兩年由會員投票選出,教師會員六名由校方委任,另設兩名家長增選委員,可列席理事會,校長擔任顧問。
九 理事會架構及職務: 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內設會長一人,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二人、司庫二人、總務二人、康樂二人及教育二人,上述家長理事職位由各理事互選,教師理事職位由學校與教師協商安排。
各理事職務如下:
1. 顧問一人(校長):負責本會顧問工作,就會務提供意見,以配合校方的運作。
2. 會長一人(在家長會員中選出):負責本會工作的方向指導工作。
3. 主席一人(在家長會員中選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籌組常務委員會的推選。
4. 副主席二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第一副主席由家長會員擔任,第二副主席由教師會員擔任。
5. 秘書二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文件。
6. 司庫二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正、副司庫各一人,處理一切收支賬目,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狀況,每年須制定財政報告,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7. 總務二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8. 康樂二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9. 教育二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統籌家長教育事務。
增選委員:由理事會會議通過邀請出任。增選委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發言,但無權投票,亦不列入理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內。遇有理事離職,其職務由理事會邀請增選委員或會員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 理事任期: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章 集會

十一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應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方須於一週前通知各會員,法定人數以超過五十人出席為有效。未暇出席者可用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作代表,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則須改期並通知會員出席,屆時各項議案以獲出席者超過半數支持通過即生效。
十二 理事會: 理事會每年召開會議最少四次,其法定人數以超過半數理事出席為效。
十三 會員特別大會: 如逾半數理事會成員認為有必要或有一成以上會員書面提出請求時予以召開。
十四 理事特別會議: 主席認為有必要或六名以上理事書面提出請求時得予召開,其法定人數應逾理事之半數。
十五 會議主持: 上述四類會議均應由主席擔任主持,如主席缺席則可由任何一位副主席擔任主持,如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出席眾理事互選一人任主持。

第五章 選舉

十六 選家長教師會理事: 理事人選由會員在隔年十月份舉行的會員大會中票選。
十七 選校管會家長成員: 由家長教師會按校管會的章程舉行選舉,經全體家長選出供被委任為校管會家長成員的人選。

第六章 經費使用

十八 經費開支: 所收取得之經費,只限用於符合第一章(三)有關本會宗旨各項目。除此之外,經費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 債務承擔

十九 債務承擔: 本會如有任何負債,均由應屆所有理事承擔。

第八章 附則

二十 會務結束: 本會如有需要結束時,須先取得會員特別大會中過半數會員同意,而本會所有資產,在結束後均得捐贈予慈善機關。
廿一 修改會章: 如會章有任何修改,應由過半數會員通過,並呈交政府社團註冊處備案。
廿二 本會不干涉學校行政。
廿三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之間的糾紛。

(本會章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修訂)